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基建工程
结算(付款)管理办法
(南工基建字[2011]2号)
为保证基建工程项目尽快结算,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建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工程结算原则
遵循透明、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基建工程结算依据
依据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款及调整方法的约定进行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或鉴定合同补充条款。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具有法律依据的材料;
(五)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必须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发票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对重大工程项目,经学校批准,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办理预付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四、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学校基建处当收到施工方提出的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材料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申请时,经基建处相关专业工程师复核、跟踪审计师审核,并经处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办理付款。
五、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资料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决算,报送基建处,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决算书(一式三份),并附工程量计算书;
2.竣工图纸一套;
3.投标图、施工图各一套;
4.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文件;
5.施工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
6.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7.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8.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9.施工日志;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所有洽商签证单;
12.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资料;
13.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限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尽快组织完成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应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同时,向基建处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由于施工方报送结算及资料不及时,造成时间推延,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
1 | 10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2 | 10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20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0天 |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处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基建处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工作量审核,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基建处根据审计部门最后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到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如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