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基建施工现场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珏发布时间:2018-12-28浏览次数:490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基建施工现场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建设部、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履行甲方职责,负责校园内建设工程标化现场的建设和管理。甲方代表是施工现场标化、文明工地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督查施工单位开展现场标化管理和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现场环境负责。监理单位须协助甲方通过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竣工决算等途径教育、指导施工单位对校园建设工程实行标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施工单位须自觉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接受甲方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标化管理的责任范围指: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墙内全部区域和所有材料、设备、设施。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墙外侧50米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水电、消防等学校设施。

3、建筑物垂直作业高度安全投影面积范围以下至地面的作业区域。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境管理

第六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沉淀池设置以及落实保洁责任,并报施工现场监管部门验收。以便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规格、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九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还需按照规定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式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标牌字体应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清洁完好。

施工现场应悬挂安全生产宣传警示牌,标牌悬挂应牢固可靠。临边洞口须按照规范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当实施硬化处理,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采取保洁措施,不得积尘、积泥。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装、材料堆放、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料应分门别类并悬挂标牌,标牌应标明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等。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并对地面做防渗漏处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负责运输车辆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配合和服从施工现场清洁保洁的管理。车辆冲洗台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并设置排水沟、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车辆未经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清洗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校园污水管网和河流。

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控制措施:

(一)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材质的安全网;

(二)裸置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三)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装或传送,严谨凌空抛散;

(四)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六)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若使用非密闭式运输车辆应采用覆盖措施;

(七)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用封闭、降尘措施;

(八)不得现场拌制石灰土、二灰结石和水泥稳定碎石;严谨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九)路面铣刨后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摊铺沥青。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周边师生交通出行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二)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三)临时占用施工现场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四)在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固定可靠,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总包及分包单位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清扫车辆运输过程中遗洒在校园内的物料、渣土和垃圾,及时将被污染的校园和市政道路冲洗干净。

第十八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好夜间施工许可证,现场多处张贴,同时报基本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严禁作业人员吸烟扔烟头。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各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工地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生活区的食堂须设置隔油池,并与厕所、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按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须按学校指定的大门出入,因施工需要,须经基本建设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避免施工照明对校园内师生带来影响。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对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本建设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本建设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问题进行跟踪监理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现场的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100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现场的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责任危害大小、影响程度等,参照合同约定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一)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

(二)高空作业抛洒尘土、灰沙又无防尘措施的;

(三)校区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未按照规定覆盖钢板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标识牌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场地硬化或者场地积尘、积泥、积水严重的;

(六)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的;

(七)施工噪音严重影响教学和办公,或夜间施工噪音严重影响师生休息的;

(八)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污染环境的;

(九)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或抛洒滴漏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

(十)施工不当或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造成周边校园环境污染破坏的;

(十一)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